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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10-08
閱讀次數:
3416
央視網消息:應急管理部網站9月26日消息,近日,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通知》采訪了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人。
一、問:制定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硝酸銨具有遇火、高溫、猛烈撞擊發生爆炸的危險特性。歷史上,國內外曾多次發生硝酸銨爆炸事故,教訓極其深刻。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貝魯特港發生硝酸銨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傷,約30萬人無家可歸。2015年8月,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存有800噸硝酸銨的危險貨物堆場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1998年1月,陜西興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硝酸銨溶液槽被油和氯離子污染而發生燃燒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傷。1993年8月,深圳市清水河危險化學品倉庫特大爆炸火災事故中4號倉內大量硝酸銨燃燒爆炸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傷。
我國是硝酸銨生產和使用大國,全國現有約40家硝酸銨生產企業,硝酸銨產能共計近700萬噸,單廠最大年產能達80萬噸,其中固體硝酸銨約占60%。國內硝酸銨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匹配不均,硝酸銨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使用等各環節涉及面廣、鏈條長,安全風險高;在去年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組織開展的三輪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排查治理中發現國內硝酸銨生產企業普遍存在超量儲存問題,且儲存安全條件有待提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加強硝酸銨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使用等環節安全風險管控,應急管理部在廣泛征求意見、研討論證的基礎上,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通知》,旨在堅決防范硝酸銨引發重特大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七個方面內容:一是強化硝酸銨安全風險源頭管控。對硝酸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從業人員準入、硝酸銨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等提出明確要求,特別強調現有硝酸銨生產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固體硝酸銨產銷量不平衡導致超量儲存。二是嚴格硝酸銨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對硝酸銨生產工藝技術管理、被污染的硝酸銨(掃地料、“不合格”產品等)的回收處置等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確要求淘汰常壓中和法硝酸銨生產工藝(三聚氰胺尾氣綜合利用項目除外);使用硝酸銨生產硝基復合(混)肥的企業要嚴格落實農用硝酸銨、硝酸銨復合(混)肥抗爆性能強制檢測制度。三是完善硝酸銨儲存安全設備設施和管理措施。對固體硝酸銨庫房、硝酸銨溶液儲罐等儲存場所和安全設施提出了更為嚴格的安全要求。四是加強硝酸銨運輸安全風險管控。對從事硝酸銨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事硝酸銨裝卸作業的港口企業提出了風險管控要求。五是嚴格硝酸銨銷售、購買環節管理。對硝酸銨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購買單位的銷售、購買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六是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嚴格監督管理。分別對應急管理部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和海關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細化。七是提升硝酸銨安全技術標準。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銨安全管理相關標準規范,從設計建設、產品質量、防火防爆、包裝、安全標簽、運輸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銨安全管理和技術水平。
三、《通知》對固體硝酸銨和硝酸銨溶液儲存環節安全風險管控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是否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答:《通知》對硝酸銨生產企業、經營(帶儲存)企業和使用硝酸銨的化工企業儲存固體硝酸銨和硝酸銨溶液分別提出了具體要求:
對于固體硝酸銨庫房:一是按甲類倉庫設計,單層獨立建造,采用封閉結構,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設置甲級防火門窗。二是單個庫房存儲量應不大于500噸,庫房周邊50m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三是庫房內須完善強制通風、遠紅外熱成像監測報警、噴淋降溫和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庫房外須設置火焰視頻識別報警等安全設施,有關監測報警和視頻監控信號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四是固體硝酸銨不得與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嚴禁超量儲存。固體硝酸銨嚴禁與可燃物粉末、性質不相容的有機物及金屬、強酸、強堿接觸,嚴禁露天儲存。五是固體硝酸銨庫房內的動火作業要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要求,全程錄像并至少留存一個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庫房內實施動火作業。
對于硝酸銨溶液儲罐:一是硝酸銨溶液儲罐按照甲、乙類液體儲罐建設。硝酸銨溶液罐組應單獨布置,罐區周邊安全距離要符合有關標準。罐組最大容量不超過1000m3,單罐最大容量不超過200m3。二是儲罐須單獨設置保溫、降溫設施,液位、溫度、流量等參數應接入DCS系統并具備報警、聯鎖功能,儲罐、機泵及管道等部位要嚴格控制潔凈度,避免油類物質進入。三是硝酸銨溶液的儲存溫度應不超過145℃,濃度應不大于93%(質量),并定期檢測pH值、濃度、有機物含量等參數,確保在正常范圍內。四是硝酸銨溶液輸送管路應有預防結晶堵塞的措施。
《通知》對硝酸銨生產和儲存環節提出的相關要求適用于硝酸銨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硝酸銨進行生產的化工企業,不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四、《通知》對防范硝酸銨運輸環節安全風險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通知》在硝酸銨道路運輸環節主要提出了五個方面具體要求:一是承運硝酸銨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二是禁止硝酸銨運輸車輛掛靠經營,不得用普通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硝酸銨;三是在固體硝酸銨裝車前應對車廂內殘留的化學品、金屬粉末、煤粉、木屑等進行清理;四是加強硝酸銨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五是加強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教育培訓。
《通知》在硝酸銨港口運輸環節主要提出了三個方面具體要求:一是港口企業要落實“直裝直取”的要求,港區不儲存硝酸銨;二是港口企業加強與托運人、承運人信息溝通,提高硝酸銨裝卸效率,減少硝酸銨在港停留時間;三是港口企業完善涉及硝酸銨的各類事故情景的應急準備工作。
五、結合落實《通知》要求,強化硝酸銨安全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硝酸銨固有危險性大,安全風險高,一旦發生事故,易造成嚴重后果。結合落實《通知》要求,對于強化硝酸銨安全管理,還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硝酸銨生產企業、硝酸銨經營(帶儲存)企業、使用硝酸銨的化工企業、以及硝酸銨承運企業、硝酸銨裝卸作業的港口企業、購買和銷售單位等要認真貫徹新修訂實施的《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任責任,落實好《通知》各項要求,有效管控硝酸銨安全風險。
二是認真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硝酸銨安全監管涉及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海關等多個部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形成合力,不斷強化硝酸銨全鏈條、全生命周期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是強化宣傳教育。針對硝酸銨的危險特性,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強化宣傳教育,提高硝酸銨全生命周期中涉及到的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對硝酸銨危險性的認知,多措并舉,構建有效的硝酸銨安全風險管控屏障。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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